南昌中心城区拟推出“房票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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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公示,详细描述了中心城区棚改*新概念。

为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依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票概念

(一)房票。房票是被征收房屋(含住宅、非住宅,下同)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 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样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将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以 房票形式 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市场化安置行为。

(三)房票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和补助)。 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偿或补助、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不计入票面金额 。房票面值原则上不小于30万元/张。被征收房屋房票补偿安置超过30万元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出具一张或多张房票;被征收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30万元的,按实际补偿金额出具一张房票。

(四)使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长不超过12个月 ,具体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自行确定。

(五)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 房票使用人为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 ;被征收人为非自然人的,被征收人即为房票持有人和使用人。

实施范围

(六)实施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 ,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全面推行房票安置 。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简易、棚架(含钢棚)等结构的房屋,不适用房票安置。

(七)实施单位。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主体 ,应严格依照本实施意见负责本区域内的房票安置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出资单位负责房票安置的资金保障,确保房票安置所需资金按时足额保障到位。

购房补助

(八)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自行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 (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10%的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自行在 红谷滩区、高新区、经开区及湾里管理局区域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5%的购房补助 。

优惠政策

(九)税收优惠。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 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 ,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十)金融支持。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 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

使用规则

(十一)限期使用。房票是房票使用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 资金结算凭证 ,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的享受购房补助,逾期未使用的将视同自行放弃购房补助。

(十二)到期兑付。房票使用人未在规定期限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房票到期后6个月内,被征收人可申请 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 。被征收人在房票到期6个月后还未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的,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应通知被征收人领取。

(十三)退房处理。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且已领取购房补助, 原则上不得退房 。如确需退房的,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必须足额退回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再予以办理退房手续。

核发结算

(十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房票核发结算系统,与房屋征收系统、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及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各中心城区、有关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利用市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 ,落实房票核发结算工作。

使用流程

(十五)房票资金。房屋征收启动前,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出资单位应将房票安置所需资金按时 拨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受委托的商业银行负责房票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与商业银行的委托协议,将房票兑付所需资金按时保障到位。

(十六)领取房票。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在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协议中予以约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本人银行帐号、明确房票使用人。辖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房票使用人进行认定,认定小组成员对认定结果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认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存档备查。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单位)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等相关信息录入房屋征收系统、房票核发结算系统。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后,由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单位)自搬迁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通过房票核发结算系统生成房票文本 ,并通知被征收人领取房票。

(十七)房票使用。房票使用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被征收人应 将房票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十八)购房资金结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房票核发结算系统, 凭房票、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申请购房资金结算 。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应自收到资金结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资金兑付指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资金拨付至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十九)房票结算

1、已购房房票结算。每张房票实行 一次性兑付 。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应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资金结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同步审核应兑付给被征收人(房票持有人)的购房补贴、房票余额资金及利息,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资金兑付指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如下资金转帐至被征收人银行帐号:

(1)购房补贴:给予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规定比例的补助;

(2)房票余额资金:不予发放购房补助, 只兑付未使用资金 ;

(3)利息:按房票票面金额按基准银行(央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计算开始日期为房票核发当日,票面购房使用部分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未购房使用部分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商业银行兑付当日。具体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自行确定。

2、未购房房票结算。所有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房票使用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收人(房票持有人)凭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 及 本人身份证明 等材料,向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单位) 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 。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应自收到资金兑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资金兑付指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如下资金转帐至被征收人银行帐号:

(1)房票票面资金: 不予发放购房补助 ,只兑付房票票面资金资金;

(2)利息:按基准银行(央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计算起止日期*长为12个月 。具体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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